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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
解析
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签字和签章、资质证明文件、货物制造厂家授权书、技术指标等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应当在评标中进行核实?答案是否定的。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投标的响应性进行评审。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属于投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审查中,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评标委员会无需在评标中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这有以下原因:一是评标的时间有限,如果评标过程中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会影响评标的效率;二是评标委员会不具备对某些文件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专业技能,例如资质证书是否伪造,有时需要借助专门仪器,由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判断。如果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很可能出现误判。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仅是在其专业技能范围内的评审,根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判断。对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没有进行判断和确认的责任。
招投标依据什么评标?
关于依据什么评标,我们看一下招标投标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很清楚,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除招标文件以外,任何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都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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