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题一: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
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签字和签章、资质证明文件、货物制造厂家授权书、技术指标等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应当在评标中进行核实?答案是否定的。
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投标的响应性进行评审。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属于投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审查中,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评标委员会无需在评标中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这有以下原因:
一是评标的时间有限,如果评标过程中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会影响评标的效率;
二是评标委员会不具备对某些文件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专业技能,例如资质证书是否伪造,有时需要借助专门仪器,由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判断。如果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很可能出现误判。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仅是在其专业技能范围内的评审,根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判断。对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没有进行判断和确认的责任。
问题二: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借助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有些评标专家在评标中通过查询制造厂家的网站、行业组织的报告或网上公开的信息,寻求对投标的响应性进行判断,这是错误的。投标文件本身是投标人真实意思地表示,投标人对其投标中的承诺承担责任。如果投标人虚假承诺,则会构成虚假投标的事实,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可按招标投标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评标专家不应当从外界信息中寻求对投标人有利或不利的信息作为评审依据。当然,如果招标文件中已经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政府设立的公共信用评价系统获取企业资质、信用、业绩、奖惩等信息作为评标依据的,则可以使用这些信息进行评审。
问题三:投标样品能否作为评标依据?
与投标文件一起在投标截止前递交的投标样品,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具体评审标准,可以作为评标内容。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设置专门的样品评分标准,则只能作为帮助评标专家理解投标文件的辅助证据,而不能直接用于评审。没有在投标截止前递交的投标样品,招标人应当拒收。还应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项目对于投标样品作为评标内容是有所限制的。只有必须借助视觉、听觉、触觉、感官等因素才能全面评审的项目,例如服装、乐器、粮食、材料等的采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样品,并为投标样品设置专门的分值和评审标准。招标人不得借助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样品增加投标人经济负担和限制投标人投标。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样品的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问题四:投标人现场陈述能否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现场陈述的内容不能作为评标依据。但是,如果投标人将陈述内容刻在光盘中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则其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评标依据。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