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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在进入审批程序之前,需要先组织专业人员(以下统称“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论证。因目前暂无相关规章制度对此进行约束,论证程序和论证意见往往千差万别,且存在诸多问题,如,有的论证意见与论证目的不匹配,有的论证意见模糊不清或未陈述理由,有的论证意见完全按照采购人意愿填写等,导致论证活动流于形式。本文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意在讨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的核心要点、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供业界参考。
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新开展的采购项目,一是将项目的复杂性或采购的产品、服务质量要求高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以某供应商能很好地完成该项目作为论证意见,如“某供应商具有大型复杂项目的供货经验和服务能力,能够较好完成该项目。”“某供应商能够针对本项目提供更好的服务方案和服务标准。”二是未填写论证依据和理由,直接将结论当成论证意见,如“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基本条件。”“该项目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所需各种条件。”
对于延续性采购项目(合同到期后需继续采购或升级改造的项目),一是将采购单位介绍的基本情况作为论证意见,如“该项目由某供应商开发建设,熟悉相关内容,由该供应商继续实施有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该项目前期由某供应商提供服务,服务质量较好,由该供应商继续提供服务能保证前后一致性和连续性。”二是将采购人的主观判断作为论证意见,如“该项目前期已由某供应商开发建设和提供服务,若更换供应商将直接影响后续工作开展。”“鉴于前期某供应商较好地完成了该项目建设并提供了服务,为节约采购成本,建议继续由该供应商承担。”三是应组织专家论证却未组织,仅以采购单位的分析意见作为单一来源采购依据。
对于能够分割采购的混合类项目,如,包含软件开发和设备采购的系统建设项目,包含特定房产或设施设备租赁并需对其进行改造的项目等,按规定应当分包或分别实施采购。采购单位出于省事省心目的,或者不知道可分包或分别采购,往往以点概面,将整个项目的内容全部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时,未深入分析项目属性和采购内容,完全按照采购单位意愿出具“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条件”的论证意见。
对于需政策性支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落实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直接以相关规定或当地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为申请依据,不需专家论证,但有的采购单位仍画蛇添足组织专家论证。因专家无法论证其“唯一性”,只能以“该项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作为论证意见。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