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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供应商当事人身份时应当规避哪些错误?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政府采购投诉是供应商进行维权的法定途径,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处理供应商投诉涉及多个环节,且每个环节均有相关规定。分析总结财政部门在处理供应商投诉中容易发生的错误,有利于更加规范的做好投诉工作,尽可能预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确定当事人身份时应当规避的错误

确定供应商当事人身份时应当规避哪些错误?

第一,把相关供应商误当成被投诉人。政府采购的被投诉人是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是供应商。与被投诉项目有关的供应商(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诉中为相关供应商,不是被投诉人。

第二,把国有企业误当成被投诉人(采购人)。国有企业依法不是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不可能成为被投诉人。即便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财政部门监管国有企业的采购,也不能想当然认为国有企业可以是政府采购投诉的被投诉人。在代建关系中,国有企业仅为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的采购人承担,被代理的采购人才是采购项目的被投诉人。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代建人共同作为被投诉人。

第三,仅把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被投诉人。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被代理的采购人承担,不是独立于采购人之外的当事人,但批量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一般而言,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单独成为被投诉人,应当与采购人一起作为被投诉人。在采购代理协议中,采购人授权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当投诉事项在被授权范围内时,由于投诉处理的后果要由采购人承担,因此采购人必然要成为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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