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右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

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招投标

NEWS CENTER

调查核实供应商投诉时采购方应当规避哪些错误?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完全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仅凭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来处理。财政部门在受理了供应商的投诉后,需要了解具体情况,调取有关采购过程的材料,而不是仅凭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人与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和提供的材料来分析,误用“谁主张、谁举证”就得出结论。

调查核实供应商投诉时采购方应当规避哪些错误?

由于人民法院必须保持其中立的地位,因此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财政部门是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处理供应商投诉中,行政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例一样消极地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必须依法主动积极地就供应商提起的投诉进行调查取证。如此,才能达到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要求。

仅调取内部书面材料,不调取外部证明材料。只调取采购操作过程形成的证明材料,不调取外部证明材料或者咨询相关部门获取证据也是一项易犯错误。为了投诉处理的需要,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同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如果仅凭对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的书面材料审查无法认定事实的,依法应当调取其他证明材料或者进行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

一律拒绝来源于网络的证明材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社交媒体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无需再由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公示的信息可以直接作为证明材料,或是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信息都是直接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企业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可以作为参考证明材料。除非采购文件有特别说明,否则不能以供应商信息来自网站来否定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的响应信息。

完全依靠评审专家来核实投诉事实。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有评审权,但没有认定投诉事实的决定权。即便是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提起的投诉,评审专家也仅是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评审专家的意见仅是证明材料之一,不能完全仅仅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来处理和核实投诉事实。在涉及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投诉时,财政部门特别要注意甄别评审专家出具的意见,因为评审专家与投诉事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

未排除投诉人非法取得的证明材料。对于依法保密的信息,投诉人在投诉中以此作为投诉的事实依据的,应当要求投诉人书面说明取得这些信息的合法途径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号令规定,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对于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建筑工程资料专业代理_中右工程咨询 All Rights Reservd.陕ICP备2020016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