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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单一来源需要公示、报批吗?
答:不需要。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明确,山西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问: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发布成交公告吗?
答:需要发布。所有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都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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