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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这样采购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复函四川省财政厅时指出,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不属于依法必须

长期以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因此,政府采购工程“两法”如何适用成为了招标采购领域谈论不休的话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20年之久,财政部如今为何专门复函解释“两法”法律适用的问题?业界此问题的分析很多,不再赘述。本文从“两法”历史渊源、法律适用,并结合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政策等方面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两法”法律适用进行梳理,以期为招标采购工作者理解财库便函〔2020〕385号复函,甚至在法律适用上提供思路和参考。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其中,在采购主体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即财政性资金和采购内容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满足的情况下,才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由于《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前,工程招投标已由《招标投标法》进行规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两法”未统一“工程”的内涵,导致招标采购人适用法律错误、招标采购程序无效、引起法律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此,先后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工程”的定义进行统一,即: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所以,财库便函〔2020〕385号复函中所述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就是将“两法”实施条例定义的“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调整范围。

同时“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至此,“两法”原则上分歧基本解决,但是由于“两法”各地实施的情况不同,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200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在招标方式和政府采购方式之外,创新设置了项目比选制度。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55号)关于比选制度的描述是,“比选是对招投标制度十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对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管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但要考虑项目实施的成本和监管的成本。比选与招投标相比,程序相对简化透明,又能节约时间和费用,并具有竞争性,既体现公平,又照顾了效率,也能做到有效监管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目前对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较为适宜的一种方式,是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以及有限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的一项制度创新”。

此后,四川省内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均实行比选制度。毋庸讳言,在对“两法”认知原来存在泾渭不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和招标采购单位对“两法”适用和理解更加吃力,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2019年1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决定废止实施13年的《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废止理由是:“由于《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基本内容已被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覆盖,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2020年6月8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不得规避政府采购。”

2020年6月16日,财政部向四川省财政厅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文。次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67号)正式文件。

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政策的变化历史,正是厘清“两法”区别和联系的过程。我们乐于看到,行政监督部门就法律适用的问题多出文件、多处政策,以引导相关工作人员正确理解法律,规范招标采购活动。当然,川财采〔2020〕67号文规定的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预审,并从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采购文件是否与74号令冲突,又如何衔接适用等问题,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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