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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类项目,资格条件想加上购买新冠肺炎保险,可以吗?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物业服务类项目,资格条件想加上购买新冠肺炎保险,可以吗?

物业服务类项目,资格条件想加上购买新冠肺炎保险,可以吗?

答:不可以。这明显属于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来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即使将此要求作为一个加分项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购买保险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采购人有此要求,任何一家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之后均可购买。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怎么办?

答:这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采购结果无效。如果在公开招标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的缺陷,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可不可以在资格条件中写明“单位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答:可以。采购文件在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都应专门作为一条进行明确,属于该情况的将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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