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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想修改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吗?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想修改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吗?

答:资格要求的修改关系的是供应商参与资格的变更。因此不能通过澄清或修改完善采购文件继续采购,应公告终止招标,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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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不能更正,采购文件中资格出现了错误且已上网,怎么办?

答:首先,应当在采购公告原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该项目的终止公告,说明终止理由。然后,再发布该项目重新采购的公告。此前已经购买该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提出退还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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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评标吗?

答: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但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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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审因素出现在打分项中,如何处理?

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否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停止评标,修改招标文件,重新采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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