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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在第四十四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作了重大改变——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把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权责赋予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改变了以往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进行资格审查的做法。
自87号令最初公布时,不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感觉责任重大,不知如何是好,纷纷提出等一系列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相关的问题。
在此,笔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招标的实际经验,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和解答。
为什么要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既是法律规定 也是现实需求
1.《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在获得采购人的委托授权后,也可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评标委员会难于完成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需要审查的事项很多,某些事项的审查还需要求助外部的调取证据和查询相关数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的有限时间内很难完成。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则可以利用自身的条件更好完成,如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查询证书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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