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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是否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不可以。
(1)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此条的条文用了“应当”二字,明确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放弃自己的职责,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此条再次在法律责任中强调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法定责任,如有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2)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此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进行资格审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必须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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