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评审因素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细化相对容易理解,比如把评审因素设置为2级、3级、4级、5级等评审因素指标,例如:货物的技术水平可以细化为1.技术规格的偏离程度、供货能力、货物质量、可靠成熟程度、节能环保等5个评审因素指标,下面着重阐述下量化。4.1把设置好的评审因素细化分解成具体的可以量化的指标,是对评审因素的数量化描述,是用准确的数字或者比例来描述具体的评审因素,是评审因素的具体化,是对评审因素筛选提炼的一个过程,量化概念本身包括“测量”概念,通常表现为数量的多少、比例大小,范围的宽窄,时间的长短,长度等等。量化的必要条件是划分出在数量或比例大小不同的同质客体(比如,下边的例子中,供应商都承诺能现场解决问题,但是需要的时间长短不一样,三个产品都有节能的属性,但是节能的级别不一样)。例1:“质保和服务方案中的售后响应时间”这个评审因素,可以细化分解成为“3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6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12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三个量化标准;例2“技术水平中的节能”可以细化分解成为“国家1级节能标准,国家2级节能标准,国家3级节能标准”三个量化标准)。不可否认的是评审因素也存在主观和客观之分,所有客观的评审因素都是可以被“测量””和“量化”的,不可以被“评估”;主观的评审因素虽然不可以被“测量”和“量化”,但是可以被“评估”和“评价”“比较”。所谓“测量”,一定是根据事物某种固有的属性进行;所谓“评估”和“评价”“比较”,一定是根据某种先前经验的价值观念进行的。身高1.8米是某个人本身的一种固有属性,可以客观测量,不能“客观评估”,一旦评估就是主观了。而高、矮这样的概念不是一个人本身固有的客观属性,而是人们的主观“评估”和“评价”“比较”。例如,供应商针对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自身的条件和潜力,为采购人排忧解难,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承诺和措施,每有一项得2分。这个就要评委会成员就需要就行主观评估,一是有没有,二是符合不符合,再决定是否得分,这时候每一个评委的评价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理解去打分,对同一投标人的评价就可以不一致。另一方面主客观评审因素同时存在。例如:评审标准:3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5分,6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3分,12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1分,“3、6、10小时是客观的”,但是每个投标人的响应是否符合得分条件,就需要用评委主观去判断。比如,北京的企业投标郑州的一个项目,从北京出发,以现阶段的交通条件,3个小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直接到达现场的。主观和客观也可以从定性与定量去理解,但是政府采购的综合评分必须是定量为主,定性为辅。评委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在专业水平以外,评委的职业道德水平也尤为重要。4.2这时候如果发现一个评审因素不能被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那么这个评审因素就要被推倒重新设置。比如知名,一线,同档次,服务满意度,市场占有率,认可度等模糊,容易惹起争议的词语。4.3 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后,发现部分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例如,如果把轿车的排量作为评审因素,微型轿车(排量为1L以下)、普通级轿车(排量为1.0~1.6L)、中级轿车(排量为1.6~2.5L)、中高级轿车(排量为2.5~4.0L)和高级轿车(排量为4L以上),如果采购需求为普通级轿车,那么可以设置为排量为1.4-1.6L,排量为1.0-1.4L,两个区间。提示:如何判定这个评审因素是否能够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一般包含五个要素,简称“SMART”要素——Specific、Measurable、Action-oriented、Realistic、Time-related,即判断评审因素是否是“明确具体的、可衡量的、可接受的、现实可行的、有时间限制的”。马克思说过: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步。桑戴克说: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有数量。麦克尔进一步指出:凡有数量的东西都可以测量。另一方面量化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能为了量化而量化,要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实现设置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评审因素及量化指标制定起来比较复杂,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更为不易。但是这个并不是否定“细化、量化”的理由,代理人在编制评分标准的时候时刻要谨记“细化、量化”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坚决杜绝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做法,另一方面要杜绝评审因素混乱模糊,造成评委随意打分,不公正评审的情况。赋予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同的权重分值,(注意这里通常的分值是直接是乘以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后的分值,是一种简便计分方式)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后,发现部分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例如,如果把轿车的排量作为评审因素,微型轿车(排量为1L以下)、普通级轿车(排量为1.0~1.6L)、中级轿车(排量为1.6~2.5L)、中高级轿车(排量为2.5~4.0L)和高级轿车(排量为4L以上),如果采购需求为普通级轿车,那么可以设置分值为“排量为1.4-1.6L的,2<得分<=3分,排量为1.0-1.4L的,1<=得分<2”。5.1投标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投标报价得分权重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5.2投标价格以外的,应当区分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的重要性程度确定不同分值,分值应当与核心或关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其中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应当占主要的分值,售后服务、业绩等应当占次要的分值,对于技术参数较多的评审因可以以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为对比基础,采用“加分法,扣分法,和项数比例优先赋分法”(字面意思理解,见例1-3)例1技术水平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的30分,每有一项非实质性偏离的扣4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规定非实质性偏离的最多允许7项,偏离7项以上的技术水平分为0分)例2技术水平总分30分,技术水平要求条款响应得分=(供应商满足技术水平要求条款的数量÷技术水平要求条款的总数量)×30分例3技术水平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非实质性偏离得基本分20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项加2分,最多加10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从基本分一项扣3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优于是指****)最后核对评审因素的总分是否为100分,注意这里的分值直接是乘以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后的分值,是一种简便计分方式,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标总得分公式,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那么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项F1、F2……Fn都应该是100分,然后分别乘以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所有权重之和为1),再相加必然等于100分。 实践中,大家通常会把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直接对应一定的“权重分值”以某项货物采购为例1.投标报价,权重30%(权重分值30分);2.技术水平(权重30%(权重分值30分);3.商务条件(权重20%(权重分值20分);4.业绩(权重5%(权重分值5分);5.质保和服务方案(权重5%(权重分值5分);6.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权重5%(权重分值5分);7.政府采购政策(权重5%(权重分值5分)。如果严格按照87号令所列公式,以某项货物采购为例1.投标报价,权重30%(分值100分);2.技术水平(权重30%(分值100分);3.商务条件(权重20%(分值100分);4.业绩(权重5%(分值100分);5.质保和服务方案(权重5%(分值100分);6.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权重5%(分值100分);7.政府采购政策(权重5%(分值100分)。评标总得分=100×30%+100×30%+100×20%+100×5%+100×5%+100×5%+100×5%=100延伸:
实践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典型问题导致了评审的随意性,严重影响评审的质量和公正。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这类情形的,可能受到的处罚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此类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从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角度,来举例剖析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典型问题,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部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与投标报价无关的业绩要求或商务条件等指标定为评审因素;
(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非核心或非关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影响不大。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资格条件定为评审因素;
(2)设置的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或量化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无法对应,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
(3)评审因素有量化指标或量化区间,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对应,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
(2)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确定混乱,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评审或随意评审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