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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是否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某建设单位有个工程项目需要发包,请问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项目,是否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

未达到必须

专家解析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招标,是针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言的。如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管其建设规模是否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其内控管理规定采用招标、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也可以直接发包。

 因此,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且系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遵从建设单位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即可。

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怎么办?

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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