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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招标人进行招标,投标人参加投标,直到最后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前,整个招标投标活动都处于合同的缔约阶段。在缔约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之间都有信守诚信原则,履行诚信缔约、告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以避免或减少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以便其终止相关投标行为,停止不必要的投入和损失。
二是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在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如果以此为由不退还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是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法条只是规定“及时退还”但没有明确具体退还期限,一般理解,所谓“及时”应当是在招标人作出终止招标的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投标人办理退还手续,并尽可能在最短的合理时间内予以退还。
发生纠纷后,合理的期限由法院根据个案酌定。如果超出“及时退还”的合理期限,则招标人继续占有该笔投标保证金失去其合法性,给投标人造成额外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法院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如果有客观合法的理由,履行书面通知、退还费用等义务即可;如果违背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还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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