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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可以收取居间费吗?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1、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居间服务活动不得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为前提

      《建筑法》第1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2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并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从事居间活动,招标公告虽然是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但是在进行居间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证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违违法行为干预、影响中标,促成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否则《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将导致《居间服务合同》也无效。因此,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居间服务不得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为前提。

建设工程招

2、居间费用约定比例应合理,如无特别约定,合同订立就应支付居间费用

       本案中,法院认定居间招投标的行为有效,但因居间费用过高予以调整。一般来说,居间人提供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组织双方订立合同,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就已经完成,委托人应支付居间费用。因此,应控制给付居间费用的条件,以实现委托人利益的完全实现。

3、不得约定保证中标条款

       招投标活动中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证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违违法行为干预、影响中标。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保证中标条款”被法院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认定《居间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

4、发包方工作人员不应作为居间人

       从相关法律规范来看,从事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被排除在居间人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此类人员作为居间人,可能会涉及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应禁止此类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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