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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第②步(随机抽取)是否必须走?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在进入正题前,我们先对这种采购方式作下诠释解读。根据87号令第14条规定,笔者将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程序步骤分解为以下三步:

①产生:此步骤是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方法依法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征集+选取+推荐”3个“自选动作”;

②抽取:此步骤强调随机抽取,是根据第一步框定的供应商范围,进一步确定受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③发出:此步骤强调同时向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基于这3个步骤,笔者接下来分析探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使用中,邀请招标第②步(随机抽取)是否必须走?

邀请

87号令第14条第3款规定:“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从邀请招标的法定概念看,第②步(随机抽取)是必须走的,甚至有业界专家认为,邀请招标未采取第②步随机抽取的属于违规行为。

而笔者认为,邀请招标第②步的目的是确定受邀请供应商,因此这一步是否必须走,要看采购人能否以机会均等的方式确定受邀请的供应商。在此对87号令规定的这3种确定受邀请供应商的方式进行分析。

“征集”:若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受邀请的供应商,采购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后,恰好只有3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的,这些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获得投标邀请书。此两种情形下,若依然墨守成规地随机抽取,笔者认为实属画蛇添足,因为第①步中不单产生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也确定了受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可以理解为“两步并一步”,效率更高。

鉴于此,笔者在此提出建议:实践中,采购人采用公开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最好能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规定,以使更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参于竞争,促进项目竞争更加充分。

“选取”或“推荐”:87号令第14条规定“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言外之意,必须通过随机抽取才能确定受邀请供应商的,则必须要走第②步随机抽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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