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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标结果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节点是怎样的?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包括其中的招投标活动需要我们牢记各个时间期限节点,避免因为对于时间的把握错误导致不必要的麻烦损失。我们一起来看下公告中标结果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节点吧!

公告中标结果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节点是怎样的?

  一、Q:公告中标结果和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同一时间吗?

  A:公告中标结果和中标通知书时间应是同一时间。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二、Q: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企业前一天买了标书,第二天可以开标吗?

  A:不可以。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三、Q:在谈判开始前,组织供应商代表对谈判文件要求的密封情况进行查验,结果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按谈判文件要求,代理公司可以拒收供应商响应文件吗?

  A:可以。74号令明确,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四、Q:竞争性谈判项目,符合性审查必须大于或等于3家,如果是2家就应当废标,是这么理解吗?

  A:如果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有一种情形除外,就是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五、Q:医院采购项目开标后,某供应商因未带报价一览表被认定投标无效,未参加后来的评标评审,中标结果公布后,该供应商质疑排名第三的供应商缺少相应标书文件。请问此质疑成立吗?

  A:只要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都可以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以上就是针对招标采购中常见问题做出的详细解答,通过这些问答我们也能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希望大家能够提高自身对于招标采购活动的知识储备。你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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