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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盖“斧章”吗?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某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项仪器设备,其中,招标文件把业绩列为评分项,并载明供应商须提供“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斧章),每一个2分,累计6分”。招标公告发出后,A供应商立即提出了质疑:“斧章”概念生僻,令人费解,招标文件存在明显问题,有故意方便个别供应商、干扰其他供应商投标的嫌疑,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但代理机构认为,现在网络信息十分发达,供应商对于不理解的词汇可以直接自行查询,没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盖“斧章”吗?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是否可以使用不易理解的生僻词汇?

2.如何衡量是否存在不易理解的生僻词汇?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认为,招标文件不能使用生僻词汇,变相提高供应商参与门槛。“招标文件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因此,投标人弄明白招标文件要求的盖章方式非常重要。”曹石林表示。

那么,本案例中的“斧章”到底是什么章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斧章”是否意味着投标无效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阅《现代汉语词典》《辞海》均未查到“斧章”词条。曹石林在查阅资料后认为:案例中的“斧章”指的是籇刻印章,也就是用手工的或者机械刻刀刻制而成的实体章,以区別电子、数字印章。招标文件明确盖章的本意是明晰责任,因此不应拘泥在形式上。

曹石林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第四十条规定: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由此可见,电子印章和实体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可只认可篆刻印章,排斥电子印章。否则就对供应商投标构成限制性。

遇到类似本案例中“斧章”的招标文件措辞,供应商应当如何处理?曹石林建议:可以通过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给予明确答复后再进行针对性投标(响应),也可以像本案例中直接质疑,采购人或者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后认定确实存在理解障碍的,应当予以澄清、更正,供应商在开标前可以根据更正公告对投标文件相应部分予以补充、更正。

问题二:如何衡量招标文件措辞是不是“生僻”“不易理解”呢?也就是说:对于一些过于专业、冷僻的措辞按照什么人的理解水平来衡量呢?曹石林认为:可以借鉴法律解释中的“合理性原则”,即一般性的项目应按照普通人的正常认知来理解;专业领域的采购项目应按照该领域普通从业者的认知水平来理解。显然,本案例中“斧章”与项目的专业领域无关,但超出了普通供应商的理解能力。招标文件如果要用“斧章”此类生僻词汇,必须在招标文件前后(通常在前)给予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解释。

招标文件使用了诸如本案例中“斧章”生僻措辞,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做改动,评标委员会怎么认定呢?国库司曾在财政部官网“交流互动”答复称(留言编号:4715-3468753):如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导致供应商的理解产生歧义,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作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显然,这是把招标文件视同格式条款的做法。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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