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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的问题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日前,财政部网站集中公布了一批网友关心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下面整理出12个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问题,能够为你带来哪些启示呢?

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的问题

问题一

问:与新、改、扩无关的政府采购装修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能否在资格条件里设置特定金额(60万元)和指定“地化实验室改造”项目业绩?同时在评分标准里把业绩又作为评分项。?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特定金额、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问题二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被其他供应商质疑,理由是:磋商小组对某一项分值评分错误。如果该项质疑成立,那么供应商的分值将会改变,但不影响排名结果和中标结果,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还是需要废标后重新开标呢?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三

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此时效应该执行哪一条?

国库司回复: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

问题四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问题五

问:财库便函(2020)385号文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请问,属于以上情况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国库司回复: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问题六

问:如何理解《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非省级专家库专家)在《评标专家声明书》和《评标专家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磋商小组共三人,另两位机抽专家也在以上两表签字),仅凭此行为能否认为其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留言所述情形,无法判断采购人代表是否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作为磋商小组成员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问题七

问:我最近在一个县级采购中心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遇到了一个十分与众不同的问题。其他地方磋商采购,都是报二轮价,并且都在采购文件中写明确了的,第一轮报价放在响应文件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递交,算一轮。第二轮在现场磋商结束后,现场递交。但是这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磋商后最终报价的写法是这样的“在磋商过程中,如果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合同草案条款中核心内容没有做实质性变动,或者做了实质性变动不足以影响报价的,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递交的报价为最后报价”。因此,我导致我们供应商无法搞懂究竟是报几轮,他在磋商环节会不会变更采购需求。结果我们在密封递交的报价中报价较高,而最终报价时,交易中心的人才说只报一轮,就以投标时间截止前密封递交的报价表为准,不准现场报第二轮价格。我们觉得这种做法,很明显带有某种可能存在的暗中操纵的可能性。我们觉得这种规定有一些违背法。请问磋商采购方式,是不是可以报一轮?如果报一轮的话,是不是应当在磋商结束后再要求我们这些投标商现场递交报价函,而不应当是以在投标时间截止前密封递交的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请问,谈判和磋商,是还是至少应当报二轮价格(其中一轮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递交的算一轮)另一轮为磋商结束后现场填报密封递交的算最后一轮,这样的报价是不是才算合法合规有效的。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问题八

问:我是一家代理机构,我公司在组织一项竞争性磋商的项目中遇到一个情况,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有5家,参照87号令规定,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对合格的响应文件予以签收,在供应商检查文件密封包装环节,A供应商提出B供应商的文件包封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申请废除其投标资格,理由是:B供应商的密封套上多了几项内容,具体多出内容是: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印章,B供应商公司LOGO,磋商日期字样,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评分项中要求提供的原件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并在每个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共计3个包封套。(1)3个包封套的外密封套上应注明以下内容:①项目名称;②采购人全称;③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④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2)如没有按其规定密封和注明相关内容,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并退还给供应商。”咨询问题(1)参与投标供应商是否可以检查其他投标单位文件的密封情况?(2)采购文件在密封包装要求中没有对是否增加封套内容作出规定,且B供应商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内容封装,代理机构予以签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做法是否正确?

国库司回复:1.要求供应商密封提交响应文件,是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一般不由其他供应商检查。

2.留言所述的响应文件密封瑕疵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问题九

问:现有关于非招标项目的三个问题咨询:一是货物类磋商项目采购中,是否必须要确定核心品牌,或确定不少于三个品牌货物参与的相关规定。二是如果不满足三个以上品牌,是否存在不符合《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有关“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的规定的情形。三是监管部门如果以此理由认定违规,是否成立。另外,如果确实存在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两家之间磋商的或两家之间谈判的,如何响应三个品牌。

国库司回复:1.货物类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2.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有关规定,多家代理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3.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问题十

问: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吗?

国库司回复: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问题十一

问:有一个磋商项目,甲、乙、丙三家公司投标,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最后报价后,经评委会评定甲最高分,乙第二,丙第三,之后代理公司公告甲中标,公告后乙提交质疑,代理公司组织原评委答复质疑,复核发现评分有误,但是不属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之一,实际是评委都看漏了乙的投标文件,导致某项客观分乙没有得分,准确排名应该为乙第一,甲第二,丙第三。问题: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6条第二款“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而根据《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那么,以上案例,是该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6条第二款复核后确定乙为中标人,还是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呢?有看法认为,当质疑成立时,该案例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要求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不属于“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形,所以应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对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问题十二

问: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受委托代理一个预算千万元以上展览布展项目。问题一:采购人拟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方式,即招标前无设计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标。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于没有设计方案,那么各家投标人自带方案,所有的施工材料、设备等等都不一致,也就是说各方没有统一的报价基础,此种情形下可否采用此类一体化招标方式?问题二:如果财政部门批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那么在初步评审确定统一的设计方案后,要求供应商按统一的方案二轮报价,如何留取足够的时间给供应商作二轮报价,因为此种情况下的二轮报价显然不是当天供应商就能够做出来的,说不定需要好几天时间,评审现场如何处理?。此两问题,感谢解释,也感谢列出政策依据,谢谢。

国库司回复:对于留言所述的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先明确采购需求,再提供报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必须在当天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流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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