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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从字面上看,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各自的资质是不能互相借用的,因为资质是公司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资格证明,其他公司如果借用了资质却没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将会产生很大的隐患。
这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也有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这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令禁止的行为。
但是在实践中,银行、移动、联通等类似公司,分公司众多,总公司无法全部独立参与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往往会授权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参与相关项目,成交后再由总公司具体实施操作项目。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是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的。
那么,反过来,总公司能不能借用分公司的资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呢?根据上述分析,是不可以的。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