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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且明确“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虽然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何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那么到底什么是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呢?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口产品毋庸置疑不是本国货物,因此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是否是本国货物。虽然《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是否是本国货物仍有争论。
2021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 [2021] 35号),明确以下几点:
1.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平等对待。
2.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上面说了货物和服务,下面谈谈工程。因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属于财政部管辖范围。而《建筑法》又规定,工程施工、设计实行资质管理,因国外企业没有相应资质,因此不存在进口工程之说。例如国家大剧院的建筑设计方案是由法国巴黎机场公司设计(清华大学配合,设计师为法国著名建筑师保罗·安德鲁), 施工图设计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具有设计资质)。
综上,
虽然国务院一直没有明确何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近几年的实践,笔者认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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