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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一个集中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后尚未签订合同,供应商质疑无效后投诉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后又撤诉,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那么,我们有两个问题:
(1)谁有权利废标? 可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口头责令采购人废标吗?
(2)是由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吗?
答: 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发起的,如果终止也应该是采购人终止。因此,宣布采购废标的应该是采购人。对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如果财政部门认定其违法,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采购人重新采购。
采购人应该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宣布废标,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也可以托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答复单位:发改委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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