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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有何区别?各有哪些法律效力?
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资格审查采用何种方式进行?
问:(1) 对于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公开招标) 和非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资格审查应为采购人审查还是评审小组审查?(2) 采购人是否可以将资格审查授权给评审小组?
答:(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评标前的资格审查应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人代替完成。采购人可以自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2) 非招标方式的资格审查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负责。
政府采购废标如何处理?
问: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一个集中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后尚未签订合同,供应商质疑无效后投诉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后又撤诉,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那么,我们有两个问题:
(1)谁有权利废标? 可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口头责令采购人废标吗?
(2)是由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吗?
答: 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发起的,如果终止也应该是采购人终止。因此,宣布采购废标的应该是采购人。对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如果财政部门认定其违法,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采购人重新采购。
采购人应该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宣布废标,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也可以托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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