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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一)中标无效并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返还投标保证金
在工信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如上文提到的安徽、福建等)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已将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列入“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情形中。部分国有企业的招标文件范本中,也将这些不诚信行为纳入“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情形中。
(三)向社会公开发布违法违规公告
目前,我国正在稳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也明确“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在政府采购中,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投标人的违法违规公告。
部分企业也应参考政府采购的规范,发布负面行为公告,禁止相关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参与后续投标项目。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