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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一)尽量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
为降低投标人的投诉概率,更避免起诉到法院,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尽量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若投标人不能提供合理、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再判定其为串通投标,这样可以缓解投标人的不满情绪,避免由于简单粗暴的武断行为激化矛盾。如果投标人确实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则其有很大概率会在澄清答复中提供通过弄虚作假方式编制出来的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可以“数罪并罚”,进一步为判定该投标人的违法情形提供有力证据。
(二)注意澄清要求的技巧
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澄清中,需要注意澄清技巧,不告知其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避免其销毁证据或隐瞒事实,尽可能采取迂回策略。对不同的涉嫌串通投标情形应当制订不同的澄清模板,融合迂回策略,规范澄清内容,保证澄清质量。例如,当发现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最后一次保存者相同时:若为人名汉字或人名拼音,则在澄清中要求对方限期提供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便于评标委员会进一步判断是否为同一人;若为昵称则要求对方提供开标前一定时间的投标电脑上编辑的Office文档(如提供开标前1个月左右编辑的电子文档),便于评标委员会判断是否为同一台电脑还是事后故意修改了Office文档的作者设置。
(三)完善招标文件范本
为了避免遇到疑似串通投标情形时投标人提供诡辩的材料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判断的情况(如上传投标文件的硬件信息相同,但投标人提供了从广告公司上传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前补充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罚则。
如在 (2019)闽01民终6778号民事判决书上显示的招标文件第3.4.4款有“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文件之投标文件模板中也给出“若出现投标人须知第3.4.4款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的承诺。
如在(2019)闽04行终60号行政判决书上显示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款规定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5)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含编制文件机器码、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出现明显雷同”。
所以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容易造成疑似串通投标的行为纳入规范中(如“不委托第三方编制或修改投标文件、不使用第三方电脑上传投标文件、不抄袭第三方文件资料进行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其为串通投标”),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形进行修改,其中对于“抄袭第三方文件资料进行投标”可以改列为招标文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并可增加到投标函的承诺项中,这样一旦发现上述行为表现出来的技术特征,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达成的契约条款判定其为串通投标,减少投标人诡辩空间,进一步降低投诉量。
(四)尝试约定新情形
在疑似串通投标的案件中,投标人主要诉求按重要性排序为:不公示违法违规行为、不扣罚投标保证金、不否决投标,特别是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对投标人影响最大;其次是投标保证金的没收,给投标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一般投标人是可以认可否决当次投标。
由此,在企业招标中为进一步降低双方争议数量,在无法按照上述对招标文件范本进行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不当投标行为”,将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疑似串通投标情形或疑似弄虚作假情形中投标人提供的一些表面来看相对合理,但评标委员会没有手段、没有能力进一步核实的情形纳入该类行为(如出现MAC地址相同,投标人提供了广告公司的证明材料,但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该电脑是否确实属于广告公司,而进一步取证的代价高、时间长,需要查验广告公司采购该电脑的发票、核对电脑型号及序列号,甚至还要去现场核验,还有一些可能需要公安刑侦部门去取证的行为),并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归属到该类行为的投标文件进行否决投标,但不扣罚投标保证金,也不以串通投标行为进行公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在《释义》中说明,“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在同一标段或者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可见上述不当投标行为存在较大的串通投标的可能性,放任不管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处理过严可能会引起投标人较大不满,甚至起诉到法院,所以可参考该条款进行否决投标处理,降低双方矛盾的严重程度。
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可以建立针对投标人不当投标行为的记录,当一定期限内同一投标人不当投标记录达到一定次数的,招标人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在后续评审中扣分、禁止一定期限内的合作等。
总结
由于串通投标的隐秘性强,评标委员会很难在有限而短暂的评标期间对存在疑似串通投标情形进行充分调查,简单武断地判定为串通投标会对投标人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引起投标人不满,甚至会起诉到法院,从而给各方带来较大的负担。所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完善相关条款,降低投标人的诡辩空间;评标委员会应当有策略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澄清说明,获取进一步的证据;对于有争议的情形,甚至可以尝试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折中处理方法,降低双方矛盾点。
总之,串通投标是不诚信行为,全社会应当全面抵制,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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