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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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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多家供应商,并且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是否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件清理范围内?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如果由于采购时间、需求及品次无法确定,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多家供应商,并且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是否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件清理范围内?

A:除小额零星采购使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属于14号文清理范围。留言所述请按上述范围自行判断。

通过公开

我单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每年都会有一些零星的法律服务(单独一次的费用很少),但并不知道数量,因为打官司或诉讼谁也不知道到底有没有,所以不可能有准确的预算。但是按往年的数量来看,是可能一年的所有的案件加起来,总的服务费可能超过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先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直接签订合同?可是每年的案件数量不定,从理论上来说,也有可能完全没有案件的,也有可能一年算下来比较多,我们也没法事先算到到需要多少经费呀。如果不经过政府采购,又害怕背上规避政府采购的责任。

A:对于法律服务等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在评分方式中设置了以授权情况的评分,即有授权可以得多少分,无授权则无分的情况,是否合理。如不合理,那么在设备投标中,有三家同时出现了相同相应的设备参数,毫无偏离,那么怎么证明该项设备的合法来源。厂家的授权伴随着的是厂家的服务,无合法的授权,如何对设备销售及维保的情况作出保证。

A: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留言所述设备维保问题,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维保等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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