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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项目承担人,但很多情况下,其心思没有用在投标方案的仔细推敲和衡量上,而是去找采购人了解项目背景,按照采购人所讲的(而不是以招标文件为准)“量身定做”,结果投标文件所响应的内容往往与招标文件有偏差。
案 例
案例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诺产品为全新,且为★号条款。A公司仅在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写明“所有未尽事宜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如不一一对应,评审无法进行,因此A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案例二:H公司对招标文件一★号条款“提供Windows7正版操作系统”作出的响应是提供“最新版本的操作系统”。评审专家认为H公司没有响应到位。而H公司说投标文件中的“最新版本”就是指Windows 7,并请求亲自审阅投标文件。结果整整两个小时,硬是没从投标文件中找出Windows 7的字符。
处 理
问题: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很多项目吸引的投标人不是很多,可以用“刚刚满足法定数量”这几个字来形容。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标书制作费用拉升了投标成本。据笔者了解,一些投标人反映一套一般的投标文件制作出来,没有上千元做不到,中了标还好说,没中标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办法:不一定非要求投标人做厚厚的投标文件,只要求其提供相关报价表格和方案,其他证书等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再验证。
问题:据一些供应商反映,很多采购项目在采购预算批准后到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前,要经过所谓的某某评审中心“审核”,并砍掉其中一部分预算,或者先到某某评审中心“瘦身”,然后再去预算部门报预算,的做法与《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相冲突,同时由于采购预算的减少而使投标人望而却步。
办法:对一些小额货物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应允许直接进入政府采购笼子,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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