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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局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时间:2021-09-14 浏览量:0字号:AAA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有序开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    (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依据市政府三定方案及关于贯彻落实中省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45号)等文件规定,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承担。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责任,切实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应按照法律和行政规定所赋予的职能依法履行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重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依法查处歧视排斥投标、泄露保密资料、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二、加强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监督     (一)加强工程招标条件审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在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尚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招标人不得发布招标公告,监管部门不得允许其进场交易。    (二)强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监督。重点查看资格预审文件与已经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是否有矛盾,招标文件与已经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公告主要内容是否有冲突;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否决性条款、业绩设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等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评审标准上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不同所有制企业投标。发现有上述情形的,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应当于评标前半天内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所需的专家,其专业、数量、经验等条件由招标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招标内容、项目特点和评审深度确定。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与评标专家相应的知识水平和条件,且专业符合评标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非法干涉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监督管理关系(包括招标项目的审核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四)加强开标、评标环节管理。评标专家一律从陕西省住建厅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评标开始前半天。在收到陕西省住建厅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自助语音和短信通知后,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他人透露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开标时,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其投标文件。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评审,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评标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有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五)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的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过程、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时间不计算在相应法定时限内。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持投诉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投诉均实行实名制,异议、投诉的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联系人要使用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上报其不良行为,载入诚信档案。三、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招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对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一)加强工程招标内部管理。招标人应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工程招标投标决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强化对发包方式选择、标段划分、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活动组织、评标结果异议处理、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二)依法依规编制、澄清或修改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应设置符合工程实际的资质、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和否决的投标情形,选择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不得设置明显高于工程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以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三)依法确定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组织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依法确定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法定的招标方式。不得以应招未招的方式发包工程;不得以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或暗示中标候选人;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四)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异议,主动接受监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受理并依法妥善处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并及时进行实质性回复。不得使用“按照招标文件相应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等不明确、不具体的方式进行答复,不得超越规定时限进行答复。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其签字和签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招标最高限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诉处理资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应当妥善保存相应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信用评价制度。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搭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平台,记录并对外统一公开代理企业的人员、业绩、奖惩等信息,供招标人参考。在我市从事工程招标投标代理的机构应当定期主动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对代理企业录入信息的真实性、代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不如实报送信息、违反规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企业依法予以查处,记入不良行为并在全市通报。     (三)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及监管考核。健全完善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实施对专家评标的标后评估,对于在考核或标后评估中发现专业水平低下、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的专家,报请有关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五、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全部简化为告知性承诺制备案;社会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自主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包手续。    (二)简化优化招标投标程序。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满足项目立项招标必备条件下,建设单位可依据审核通过的规划初步方案或审核意见等材料办理项目施工发包手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完成资格审查的,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不得少于 15 日。取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备案;将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投标最高限价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的发包条件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依法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及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要风险等事项,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实行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方法择优选择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积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包括计算机辅助评标、开标电子化清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信息化监督等各个环节,逐步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全网络化运行。评标时充分使用电子清标子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六、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一)推进和完善工程投标担保制度。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等形式提交,加快推行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探索推行电子保函,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同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形式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加大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力度,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中标候选人资质、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异议和投诉渠道;以及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期不少于3日。      (三)强化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加快实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智慧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互用,持续推进企业信用人员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诚信信息平台中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诚信不良行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有诚信不良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标后评价制度。对已完成招标投标活动的部分重点项目、评标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以及社会影响力重大的项目进行标后评价。标后评价由招标人组建的标后评价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为5人以上单数,其专业资格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与标后评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标后评价委员会。标后评价委员会成员对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规范性和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规范性和代理水平、投标人投标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总结,标后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方的信用评价组成部分录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分别向各市场主体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五)加强标后监管。中标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确因法律法规允许的更换事由,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进行网上变更,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备案人员一致。对监督检查时未到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或登记人与投标文件承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一致的,应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计入诚信档案。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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