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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领域疫情防控有关工作

时间:2021-09-14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期国外、省外疫情输入风险加大,我省从7月30日起,全面收紧社会管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反弹。按照《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8月2日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领域疫情防控有关工作。    通知要求,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部署,杜绝麻痹心态、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防控制度规定和防控指南,落实扫码、测温、消毒、隔离等防控举措和“四早”要求,持之以恒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扎实做好本行业的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维护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迎接十四运胜利召开。    通知要求,要做好场所防疫。严格落实办公场所卫生防疫措施,定期做好卫生清理消毒通风等工作,经常保持清洁干净的工作环境;引导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戴口罩、勤洗手,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在办公场所采取标语、板报、LED屏幕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疫知识。要做好人员防疫。全面掌握本机构人员动向,在行业领域和会员单位范围内主动做好教育提醒,尽量减少流动;曾有中、高风险地区流动史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告,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要做好活动防疫。减少聚集性活动,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原则上不再举办或承办各类线下大型会议、活动,确需举办的,要落实举办方主体责任,压缩规模、控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报设区市疫情防控机制(指挥部)审核,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内部会议可以采取线上、通讯等方式召开。涉及换届选举的会议可以适当延期,对于已经超出《章程》规定的换届时间,需要尽快换届的社会组织,应提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召开线下会员(代表)会议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召开。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四个服务”的积极作用,宣传中省疫情防控最新部署安排,营造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引导、规范、自律作用,积极做好会员引导,做好疫苗接种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学术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和专业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发挥自身凝聚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疫情防治宣传,加强科学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相信科学,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社区社会组织要积极响应所在地区党委政府的号召,协助做好疫情排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网络社会组织要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引导网民正确认识疫情态势,加强疫情防控正面引导和宣传。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要积极利用自身专长,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要发挥自身优势,牵头或发动会员单位按照民政等相关部门的部署安排,支持疫情防控及后续工作。其他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有序参与和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通知要求,各社会组织一要主动宣传、引导会员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通过权威渠道关注疫情信息,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二要及时报送信息,一旦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三要加强宣传报道,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积极报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好的做法和典型事例,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要做好信息收集和宣传推广,将我省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信息,定期阶段性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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