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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制定信用服务机构暂行办法,鼓励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采用备案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

时间:2021-09-14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管理办法》重点提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优先采用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







   《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2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信用服务机构定义、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江苏省和设区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职责。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条件,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在备案时所提交的材料或备案证书记载事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建立退出机制,并对退出后的信用信息处理做了明确规定。第三章信用监管,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存在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行为的需约谈或者书面通知整改,存在信用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出具的信用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的、泄露国家秘密、服务对象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要记入失信行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的行为。第四章行业自律,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不得挂靠和出借,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信息,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报告在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相关网站公示。第五章行业发展,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认定、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优先采用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约束。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同时废止2008年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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