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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中,如果分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联合体投标,总公司的业绩可以为分公司所用吗?
在中,总公司业绩能否为分公司所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相关联的原则,可以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作约定。如果总公司实际履行合同,采购人注重的是总公司的整体实力,需要总公司为分公司提供资质、资金、技术的实际支持,那么就约定采用总公司的业绩;如果分公司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实施的地域性特征比较明显,总公司难以直接为分公司提供实际支持,那么就约定不采用总公司的业绩。
除业绩以外的评审因素,也应围绕实现采购目标,按照关联性原则来作分析判断。若总公司授权委托分公司进行投标,项目实际由总公司负责实施,则评分应以总公司的实施能力为准,如若项目实际由分公司负责实施,则评分应以分公司的实施能力为准。采购人亦可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
实务中,各领域各行业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则不尽一致。如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只有总公司能够评定资质,而分公司不能申办资质;食品卫生许可证、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证书,需要现场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分公司申办,有的总公司仅作经营结算,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因而不能申办。因此若允许分公司投标,应结合各领域各行业的管理实际,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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