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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1)对不合法不合规的无效质疑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质疑,应当认定为不合法不合规的质疑,应书面告知其质疑为无效质疑,依法无法答复。
(2)对质疑函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缺少某些内容的处理
如果质疑是合法合规的有效质疑,仅是由于质疑函确实缺少某些内容,只要没有导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答复则依法调查和处理后,根据调查和处理的事实,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答复。
缺少如下内容的质疑函将导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答复:质疑供应商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质疑);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没有质疑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
(3)采购人未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无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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