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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但是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因此评标委员会只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客观评审。评标委员会没有司法鉴定职责和能力,所以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但是如果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留查证的权利,则评标委员会基于对投标信息的合理怀疑可以进一步查证,这属于权利,而不是义务。
此外,根据《法》第39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结束后,如果其他投标人依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进一步核查;如果投标人进一步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可以另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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