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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乡镇公路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但是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请问该项目可以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吗?如采用公开招标,是否意味着监督主体也从财政部门变为发改或住建等其他行政监督部门?
解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特定情形下才可采用的采购方式。即使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采购人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如果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就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了。财政部门也不对政府采购工程的进行监督,而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分工,由发改、交通或住建等部门进行监督。但是,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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