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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某项目招标文件的售卖时间为7天,最后一天购买招标文件的这个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15天。
这种情况违反《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吗?
不违反。《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约制的是招标人的行为,要求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足够的投标准备时间。如投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最后一天购买文件,其投标准备时间不足15日,属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招标人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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