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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项目实施后签订增补合同,可以说非常常见。主要原因有以下二种:
一是因采购人的工作疏忽,导致项目确实有遗漏部分,不增补就无法达到项目实施的要求或效果。
二是出于专款专用目的,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避免项目资金冗余。
但与此同时,还有一种增补必须引起重视。那就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互相勾搭,无视政府采购节约原则,利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恶意套取项目资金作为利益交换。
对于项目增补,法规早有界定。《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但我们必须考虑的是,如果增补百分之十后,支付给供应商的资金超过了整个项目采购预算,这种情况行不行?
如:某学校采购一批校园安防设备,项目预算68万元,经挂网询价后,中标价为65.5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又签订了一份6.5万元的补充合同。采购人解释,采购时因考虑不全面,遗漏了几个监控点,所以才要增补。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只要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没有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那么就是合法的。该项目原合同采购金额为65.5万元,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为6.5万元,刚好在10%以内,似乎并不违规。但是,该项目的采购预算为68万元,而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为65.5万元+6.5万元=72万元,超出项目采购预算4万元。笔者认为,这种增补是不能允许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计划再到实施采购,可以说环环相扣。前文所述的项目预算为68万元,那么在采购活动中,就必须严格执行这个预算金额,即便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可以进行10%的增补,但总金额也不能突破68万元的采购预算!否则,何谈预算的严肃性?增加的4万元又如何师出有名?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项目确实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以在10%的幅度内增补,但前提是最终结算价不得突破采购预算。凡突破了采购预算的,监管部门在审核资金拨付手续时,应坚决予以拒签。如此既维护了预算的严肃性,又能促使采购人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更重要的是,能有效避免某些别有用心者钻法规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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