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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代理小心,这40种行为露头就会严打!

时间:2021-09-14 浏览量:0字号:AAA

小编梳理了近三年来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其中不乏一些参与主体认为不触犯法律条文或情有可原的理由,以下供广大政采活动参与者防范与自省:

一、代理机构

  1. 采购公告内容信息不完整。
  2. 采购文件未体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之政策。
  3.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产品。
  5.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6. 在政府采购文件预审会签表中伪造专家签名。
  7. 未妥善保存录音录像资料和有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
  8. 以提交材料不满足要求为由拒绝受理供应商的投诉材料,且并未以书面形式告知。
  9. 将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函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作为资格条件。
  10. 在“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中,要求投标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和“投标人资质要求”中要求的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11. 工作人员在回答供应商关于获取招标文件的电话咨询时,存在以供应商前期未与采购人进行沟通以及采购人已经指定厂家等接口阻扰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情形。

常见处罚: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禁止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投标人
01串通投标
  1.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另一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且由同一人编制了两家投标人的报价文件。
  2.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社保由另一投标人缴纳。
  3. 投标人向另外两家投标人支付与投标保证金金额相等的款项,备注投标保证金,项目结束后,两家投标人转回款项,备注退回保证金。
  4.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页脚名称和地址与另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名称和地址相同。
  5.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代理不同产品,但技术文件部分的技术方案与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完全一致。
  6. 投标人与另外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别为384250元、384358元、384452元,报价呈规律性递增。
  7.  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售后服务承诺、技术服务、其他服务保证、质量保证、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的内容完全一致。

常见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02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
  1. 为响应询价文件需求,篡改报价文件中某设备的零件型号。
  2. 提供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书。
  3. 提供虚假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资质证明书。
  4. 为达到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更换了投标产品中的零件型号,不能再使用原有投标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但投标人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卫生许可批件,并最终中标。
  5. 提供虚假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6. 投标文件对采购设备要求的部分参数进行虚假响应。
  7.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伪造的ISO20000和ISO27001证书。
  8. 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交的某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并非该事务所出具,印章经鉴定确认后同属伪造。
  9. 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经向检验单位求证,该报告的委托人并非该投标人。
  10.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合同。
  11. 投标人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而在后续项目投标时提供了《无重大违法行为声明》和《承诺函》,并中标。
  12. 在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利用PS技术篡改资质等级,由三级篡改为二级。
常见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在一至两年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03中标后拒绝签订或擅自变更采购合同
  1. 成交后,以本项目大部分货物生产工期为60日和春节放假20日为由,拒不按谈判文件约定的交货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止采购合同。
  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4. 以本单位员工在参加投标时到单位上班时间短,对投标产品方面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导致成交报价不合理为由,提交《中标资格放弃函》。
  5. 在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供应了与合同型号不一致的电脑。
  6. 以投标的产品无法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为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 在中标后向采购人提交了《工作联系函》,以内部人员离职及提供软件、设备的时间无法满足工期要求为由,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8. 在图书采购项目中,投标人获取成交通知书后,以产品市场原因、部分书籍无法购买为由,未按照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组织货源。经财政部门协调,投标人承诺延迟1个月按期供货,但到期后以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为由,放弃中标资格。
  9. 以物价上涨、项目经理辞职为由向采购人申请放弃成交资格。

常见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在一年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04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常见处罚:罚款;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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