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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伪造已被取消的资质,该罚吗?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某市经济开发区政府委托当地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工程拆迁服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拆除工程资质。A供应商不具备该项资质,想要补办,却因该项资质已经被有关部门取消,没法补办。于是A供应商铤而走险,找了家代办证书的公司办理了该资格证书,并提交该证书参与评标。

最终,经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评审, A供应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随后就被参与投标的B供应商举报证书造假。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时,A供应商承认了造假一事,但也表示这也是被逼无奈,取消了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没法正常获取,才不得不造假。但监管部门认为,发现招标文件资质有问题应该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拒绝纠错,可以依法提起投诉,而不是通过造假来解决问题。最终,监管部门对A供应商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问题引出

供应商发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已被取消的资质,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已取消的资质无论是列为资格条件(如案例中)还是设为评分项,对未取得资质、或资质已经到期无法延续的供应商来说都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认为,该案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都很不专业,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已经依法取消的资质,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利;A公司也非常不专业,发现招标文件瑕疵,不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违法造假。

王永锋说,伪造的资质虽然是已被取消的资质,但用来投标就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王永锋提醒,供应商发现采购文件要求不合理,应及时提出质疑,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纠错。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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