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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货物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顺利开标、评标,有ABCDE五家公司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最终进入评分环节,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序确定了得分最高的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在法定媒体上予以了公告。
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三的C公司,对A公司和排名第二的B公司提出了质疑,质疑A公司的有关认证资料无效,质疑B公司的有关认证资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经调查核实:A公司的认证资料为有效,质疑不属实;B公司的认证资料确实涉嫌提供了虚假材料。这样B公司则可能面临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这时,B公司则提出,我公司的投标还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撤销投标文件。
问题引出
1.投标供应商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撤销吗?
2.如果撤销了,投标供应商还应当接受处罚吗?
专家点评
关于的撤销与撤回,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从这两条的表述来看,投标截止时间前是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是撤销。从这个案例的情况来看,肯定不属于撤回的范畴了,但由于还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可以撤销投标文件的。
这个案例的特殊性就在于B公司不是中标人,如果是中标人,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B公司不是中标人,但已核实到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其提出撤销投标文件后,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否还需要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这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没有明确规定,结合业界人士的看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693号的对一起涉及撤销文件的举报处理决定,B公司应当受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理由有两点:首先,撤销投标文件,撤销的是投标人的中标权,并不能撤销其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其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在前,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在后,因此,其撤销投标文件也是一种无效行为,不能改变其违法事实,从而应当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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