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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谋求低价中标的同行,投标人应如何维权?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低价投标的出现,本身就是行业内卷的一个体现。

这是一个全输的结局,没有任何人受益于自己的额外付出。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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