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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在第四十四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作了重大改变——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把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权责赋予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改变了以往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进行资格审查的做法。
自87号令最初公布时,不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感觉责任重大,不知如何是好,纷纷提出等一系列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相关的问题。在此,笔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招标的实际经验,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和解答。
既是法律规定 也是现实需求
1.《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代理机构在获得采购人的委托授权后,也可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评标委员会难于完成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需要审查的事项很多,某些事项的审查还需要求助外部的调取证据和查询相关数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的有限时间内很难完成。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则可以利用自身的条件更好完成,如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查询证书的效力等。
3.资格审查何时进行?
开标结束、评标之前
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资格审查在开标结束后进行,第二款则规定在评标开始前(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4.是否可以自行组成审查小组?
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审查小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由自己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如律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组成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由于涉及某些事项的效力认定问题,最好有专业律师参加,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进行审查。
5.如何处理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关系?
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区别
(1)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涉及招对招标标的(货物或者服务)要求的,都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审查、评价。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地点;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3)除前述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的资格证明文件外的其他商务证明文件,都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审查、评价,如投标保证金、投标函、投标明细表、业绩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承诺书、重大仲裁和诉讼情况等。
(4)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的实质性要求。
6.是否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这个是否定的
(1)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此条的条文用了“应当”二字,明确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放弃自己的职责,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此条再次在法律责任中强调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法定责任,如有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2)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此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进行资格审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必须拒绝。
7.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
重新审查并纠错
87号令并未具体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错误的,该如何处理,但从其他相关规定中得知,发现资格审查错误的,应当重新审查,并视重新审查结果予以分别处理。
(1)评标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该重新审查,改正错误。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足3家的,继续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并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为尽快发现是否存在资格审查错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审查结束后尽快将审查结果告知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评标结束前)提出意见,以便尽快发现和改正错误。如果到中标结果公告时再告知审查结果,将错过发现和改正错误的机会。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双核”制度,复查审查结果,自己发现错误和改正错误。
(2)评标结束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发现错误的,应该重新审查,改正错误。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足3家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规定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可以重新评审。在87号令把资格审查工作改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后,发现资格审查错误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8.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进行资格审查怎么办?
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视对中标结果影响区别处理。
(1)改正后不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仍有效。
(2)改正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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