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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性谈判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商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在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但相对笼统,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操作一些细节。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况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解释为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况。“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还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表示,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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