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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报,在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成某华被工作人员发现在卫生间打手机电话。
决定取消成某华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此外,6月12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发布了一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负面行为处理意见的通报。
8名评标专家因迟到、缺席被责令改正并记入违规记录。
近年来,全国多地加大了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小编整理了近年来在评标过程中各地评标专家的迷惑行为,欢迎大家吐槽补充。
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通报:
“田某华(男)到走廊尽头观望四周并回头等待你(女),随后你(女)走过来并和田某华(男)私下说话交流并有撞胳膊、使眼色等暗示交流,随后一同走进男厕所,约 25 秒后,你们分别离开男厕所。”
决定:给予警告、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的处罚。
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通报:
评标专家彭某某在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发放专家劳务费后,彭某某以评标辛苦为由,要求增加劳务费。经协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增加了100元劳务费。其后,彭某某以担任主任评委为由,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为要挟,再次要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自己增加专家劳务费100元,在其要求遭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绝后,撕毁评标报告封面并离开评标现场。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
决定:禁止彭某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的评标六个月并予以通报。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通报:
1、评标专家聂某莉在明知探听专家评标行踪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加入多个评标专家微信群,并于2020年9月到12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不同评标专家发送信息,询问专家去向地点,探听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
2、评标专家何某峰在2020年12月7日接到评标邀请电话后,在微信群中主动发送带有评标地点的文字;并于2020年12月8日评标前被现场监督人员、公管办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终止其当天项目评标。
决定:
1、暂停聂某莉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十二个月(2021年5月10日—2022年5月9日),
2、暂停何某峰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六个月(2021年5月10日—2021年11月9日)。
山西省发改委通报:
266名评标专家未能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
决定:对以上266名评标专家予以解聘,其持有的评标专家证书、胸卡同时作废,相关信息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删除。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改革委通报:
2020年12月18日,5名评标专家在评标报告中将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写错了。
处理决定书显示:
上月,金石小学新建工程在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5名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未认真核对人名称,致使评标报告中将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误写为“兴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导致该项目复核纠正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延迟发布,进一步造成中标通知书延迟签发,影响此次招活动正常进行。
决定:对5名专家的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每人各记1分,记分时间为12个月。
经瑞金市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查实:
邓某鸿等9位评标专家,于2019年1月4日在瑞金市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评标中,为帮助他人中标,各收受贿赂2万元。
决定:取消上述9位评标专家担任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项目的评标的决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启动相关程序,依法将上述9位评标专家清除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2020年11月17日,河南综合评标专家库对5名评标专家进行公开通报。
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日至8月5日,李某等5人作为省综合评标库专家,被随机抽取参加鹤壁市淇滨区2018年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5人接受请托人高额好处费,相互串通,瓜分标段,共同给请托人委托公司打高分,违规操纵评标结果,该项目共七个标段前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性质极其恶劣。
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5人均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评管委发布通报:
因评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19名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项目评标。
其中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到11年不等。
因违规评标,7名评标专家被禁止6个月评标。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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