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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来源:中国政府网、住建部、发改委、辽宁省住建厅、湖南省住建厅、建筑业精英社等
2017年,取消工程咨询资质;
2021年4月,招标代理资质被全面取消;
2021年6月,取消资质。
近日,又看到两份文件:
一份是辽宁省住建厅发文,推广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创新经验,文件提出,对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监理资质许可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另一份是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成立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战略联盟的通知》,促进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可以看出,全过程工程咨询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历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
而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早有迹象:
◆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
◆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本次资质改革包含监理、施工、设计等资质,唯独没有涵盖造价咨询资质;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正式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资质审批。
在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的同时,2021年4月1日发改委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而近年来针对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历程
一起回顾从2013年12月到2021年4月,招标代理资格被全部取消的整个历程:
◆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 2014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 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 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号),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
工程咨询资格取消历程
◆2005年3月4日,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2015年5月30日,发改委发布第26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2017年10月19日,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包括: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改委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2017年11月15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其第六条提出,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第四章明确了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发改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取消工程咨询资质认定后,可研报告谁来编写?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还是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2021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官网留言中明确: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工程监理改革
6月16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在自贸试验区及协同区,借鉴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创新经验,要求如下:
对采取自我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和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要书面任命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要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对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监理资质许可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对于不超过5000平方米、5000-10000平方米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分别达到不同标准的工程管理人员规模和资质后,可采取自我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将承担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全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除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公司方式外,可自主选择工程建设监理责任主体的发包方式,或由具备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来承担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全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可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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