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
- 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
-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专业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职业资格)。
2、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 因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 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
- 未在省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
- 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
因存在前款所列第1种至第4种情形、第6种情形、第7种情形被暂时冻结身份的,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存在前款所列第5种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2个月。
3、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从省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因在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 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
评标专家因前款情形被除名的,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评审费用以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
- 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 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我委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征聘、抽取、考评、退出等,适用于本细则。(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四)省评标专家库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各管理区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管理区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专家申请加入省评标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履行职责;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专业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职业资格);1.曾被国家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评标或评审专家库予以除名、解聘或清退的;2.曾因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七)申请人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提出入库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对入库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八)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3年。通过应聘审查的专家候选人须参加入库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书。聘期到期后,评标专家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自动续聘。(九)网络抽取终端必须配置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络等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抽取评标专家所需的相对封闭的空间。具备省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配置条件的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经与省招管中心衔接,由省招管中心为其开通网络抽取终端。(十)一个网络抽取终端应配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的管理。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且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报省招管中心备案。(十一)评标专家抽取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招标人通过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设立的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十二)评标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有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评标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开标后48小时。(十三)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各网络抽取终端必须在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实现联网后,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在联网后的评标专家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各网络抽取终端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专家管理区内随机抽取,若设区市所属专业类别专家少于50名,应在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十四)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在所需三级类别中抽取的专家数不得超过专家抽取总数的2/3。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时,在抽取地域范围内,所需三级类别专家少于100名的,在该三级类别抽取的专家数不得超过专家抽取总数的1/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所有专家在相关二级类别下的所有三级类别中随机抽取。(十五)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省评标专家库可以将该情形设置为专家抽取的自动回避条件。(十六)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网络抽取终端间应实现专家抽取结果自动传输。招标人如有需求的,可在评标前15分钟内通过网络抽取终端打印抽取结果记录表。(十七)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的,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应及时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请假。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进行补抽。距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或评标开始后需要补抽专家的,招标人可在本行政区域或1小时交通圈内进行补抽。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未对此情形进行约定的,应当进行补抽。(十八)省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在库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依据之一。评标专家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评分,从基础信息、履职能力、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四个方面对评标专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其中信用评价基础分为800分,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统一评分。(十九)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职责分工将评标专家信用扣分行为情形报送至同级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记录和处理。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决定给予信用扣分处理的,应事先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告知事实和依据,听取评标专家的申辩。社会公德信息实行自行申报,由评标专家上传材料至省评标专家库系统,经所属管理区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加分。(二十)评标专家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用评价结果之日起5日内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向作出信用评价的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有关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评标专家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管理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有关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二十一)建立评标专家信用修复机制。评标专家具有主动改正、消除不良影响且在12个月内未再次发生信用扣分行为情形的,可向原作出信用扣分处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原作出信用扣分处理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修复该扣分,并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评标专家存在遵纪守法指标项信用扣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二十二)专家独立评标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允许在场,其余人员一概不许在评标场所内。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建立和完善评标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评标音像记录。专家参加评标应遵守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服从行政部门和交易场所管理人员管理。(二十三)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其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二十四)建立专家评标行为后评估制度,通过随机抽取等方式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等组织标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二十五)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及时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中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2.因阶段性工作繁忙或工作调动,一定时间内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有前款所列情形,本人认为不能再胜任评标工作或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可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二十六)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2.因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3.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4.未在省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5.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因存在前款所列第1种至第4种情形、第6种情形、第7种情形被暂时冻结身份的,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存在前款所列第5种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2个月。(二十七)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期到期后不予续聘:1.年满65周岁的,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放宽至68周岁;2.聘期到期时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仍处于冻结状态的;3.在聘期内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的时间累计超过200天的;4.在聘期内被暂时冻结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2次及以上的;评标专家因存在前款第2种至第5种情形不予续聘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二十八)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从省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3.因在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4.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评标专家因前款情形被除名的,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二十九)各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报送省招管中心依照本细则规定做出处理。对因招标投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专家和除名专家应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和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三十)在库评标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培训,每年度必须完成相应学分的学习,并通过考试测评。评标专家继续教育情况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纳入评标专家年度信用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在线学习资料及题库的编制,各管理区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一般应在评标结束后当场支付,评标期间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留存评标专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三十二)各管理区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可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制定本区域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但应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三十三)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抽取时将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明确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应接受告知标准给付的酬劳,不得提出更高标准酬劳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三十四)评标专家对所得酬劳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反映,但不得以酬劳低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三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由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十六)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三十七)省招管中心和设区市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的评标专家管理科室负责人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各招投标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抽取终端抽取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十八)招标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二)未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专家定量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介公示的。(三十九)本细则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四十)本细则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同时废止。附: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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