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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4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投标文件保存15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当中标人履行完合同,都已经结算完毕了。可是在后来的审计过程中,发现了标书中的问题,最终谁买单?最终还是这些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来承担责任。并将依法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四川招投标网、投标人在线。内容来自于网络,如涉及作品版权及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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