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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的蛋糕可谓越做越大,加上在招领域监管不到位,导致串投标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体会和分析,发现目前市场上的串通投标犯罪成因和特点如下。
(一)巨额利益的诱惑。
一是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公司自身利益驱动。好多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本身在开拓市场和业务上,不需要费太多的努力就能获得业务,而不具有这种资质的人就会想方设法接触这种有过硬资质的公司,而出租方只要同意出租该公司的资质,就可以获取一笔价值不菲的管理费,可谓无本万利,资质随意出租,就给串通投标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中标人非法攫取利益的驱动。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事先商定进行“围标”,或者联合对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通过串通投标,中标单位能带来更多收益。
(二)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建筑企业资质参差不齐,一些建筑企业技术落后、设备差、管理水平低,靠正当竞争无法承包到项目。有的建筑企业自知自身条件不高,便把行贿作为竞争手段,错误认为组织招投标只不过是摆投,关键还是靠行贿拉关系,千方百计用不正当手段打开招标的缺口,想法设法和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代理公司拉上关系,串通投标。
(三)招投标行为缺乏监管。
一是对招标人的监管不到位。从准备发出招标到招标这一阶段,监管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实施对招标人进行必要监督和全程监督;二是对招投标代理公司缺乏监管。当前,绝大多数的招投标行为都委托给招投标代理公司,但监管部门对其代理公司的业务缺乏有效监督或者没有监督。直接导致招标人和代理公司串通,或者与投标人串通,违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三是缺乏对投标人的监督。监管部门没有对投标人进行有效监督。有的投标人联合投标,轮流坐庄,但从未受过处罚。行政监督和处罚受到了局限。串通投标的案件一般总是在工程建设开始以后才被公安机关掌握或侦破,可在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往往影响到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工作,如果等工程完结后,却又需要几年的时间,这对有力地打击犯罪往往难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这更重要的就是行政监督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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