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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4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工程建设领域中,“半拉子”工程、“豆腐渣”工程事件频出,隐藏在事件背后的围标串标现象更为猖獗。各省各市的监管部门为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可谓是使出“浑身解数”,亮出各种新招!
近日,为有效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上海市住建委下发《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通知中以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形式对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进行约束,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9年6月15日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资料。二、2019年6月20日(含)后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签署承诺书的情形列为投标文件拒收条款之一。三、2019年6月2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且未将不签署承诺书情形列为投标文件拒收条款的项目,投标人代表当场不签署承诺书的,可以在该项目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不签署承诺书且递交投标文件的,将对该单位在本项目的投标行为进行重点核查。四、投标人如被查实在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签署承诺书的投标人代表将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被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上海市住建委此举一出,遭到众人的热议。有人认为此举形式感太强,实属自我欺骗的行为;有人认为本就不能围标串标,此行为就是多此一举………从承诺书本身的角度看,上海市住建委实行“投标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初衷是积极的,众多投标人按规定签订不参与串标围标通知书,受到了直观的教育与提醒。但此通知中“不签署承诺书的情形列为投标文件拒收条款之一”,这也代表着投标人是在一种外在的强制压力之下“被迫”作出的承诺,因此这种承诺并一定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很有可能是不真实、违心的表达。在不真实、违心的情况下签署的承诺书,并不能对投标人产生内在的约束力。从围标串标惩戒的角度看,上海市住建委在通知中的第四条将围标串标活动中签署承诺书的投标代表人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将一并被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此举增加了投标人代表参与围标串标的风险,也间接增加了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上位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该条款明确了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而直接将不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作为拒收投标文件的条款的行为欠妥。总体来看,通过实行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方式对投标人而言起到了警醒作用。但强制签署承诺书的背后是否会导致招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围标串标行为监管的放松呢?小编认为,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应更多的从监查和行为处罚力度的角度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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