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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如何预防陪标?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采购人要做到真正务求实效,彻底切断陪标“陷阱”源路和进一步加强招投活动的监管。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招活动时,必须做到“三坚持”:即坚持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证书要依照法定程序从严进行;坚持资质达标与实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清除或严格“甄别”借用、串用、租用、同盟合伙、陪标和设立陪标“陷阱”等现象;

采购人必须坚持“六个具有”:即

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是具有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坚持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质借用必须严格禁止和加以“甄别”。

要求供应商参加各种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和条件除体现其能力(实力)外,还更是法定程序必须和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透明、阳光化)的重要举与保证,同时也更是凸显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争、降低采购成本、维护采购各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采购最优化之有效途径;要在透彻识别和充分辩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真伪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好政府采购中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资质、资格和条件这个度。要让哪些通过投机取巧、“挂羊头卖狗肉”、存在资质(资格)欺诈等现象的供应商无法混入采购领域和获取采购权,要消除和打消这种走捷径、“搞套路”、谋歪略等等不正常做法观念;而真正使哪些有潜在能力(资质、资格、条件和实力强)的供应商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要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操作和法规、制度下尽显宗旨与目标风采。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资质(资格)和条件,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指导发展中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律的范本。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资格和明确其他相应的条件更是为了满足政府采购机构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所需和保证采购效益(效率)与质量的前提);采购人应在招活动开始前,对所有报名参与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审查结果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发现或有反映及存有疑点的投标人,应及时采取调查取证、追溯摸底和搞清事实真相的措施,以把好投标人资质(资格)审查入口的第一道关卡;对相关投标确实资质(资格)、项目经理等有问题的,必须退回或取消其报名资格(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投标人,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停止参标投标资格权之处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充分调动和挖掘社会(百姓、同行业等)的监督积极性,让陪标“陷阱”似“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对为陪标“陷阱”提供方便、与之陪标串通、同盟、相互勾结者以严厉的处罚和打击(可让其永不得再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给予投标人列入黑名单、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等);采购人要对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资质(资格)的文件进行真伪辩别和延伸式调查(摸底),以求得资质(资格)和其他条件的准确性;采购人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有关政策性条件以保证或声明的方式提供,但采购人必须在审查完供应商资质(资格)或相关条件后,要将结果分别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如果有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条件有异议或持怀疑态度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核实;

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取消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要科学确定审查供应商资质(资格)和条件的方法(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方法):

一是采用两个阶段招标方法,即先招资格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质、资格,然后招商务标,只有通过资格(资质)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这种方式、方法适用于对供应商特定条件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是要求供应商将资格条件证明随投标文件一并送采购人,采购人在评标时,先对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对条件不符的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不予评审;推行一个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做法,这不仅利于避免重复审查和提高其利用率,而且还能起降低采购人和供应商多次重复评审资格成本的作用;实行一个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条件结果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规定时间内无异议的,纳入供应商库;其他采购人在采购相同或者相似采购项目时,对于已经列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对其资格可以免审;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采购人同样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资格)和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审查,并就联合体的责任签订联合协议(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机构(包括采购人等需方主体)要对哪些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严肃处理,对任何以不择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等现象更得从重处罚;要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采购各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整体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规范化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在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广大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加大违法者成本的付出。真正让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活动中陪标得以彻底根除和其“陷阱”现象不再发生。

不管是围标是还是陪标,都是典型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都伤害了招投标各方利益,严重干扰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连日来,全国多地各采购监管机构都加强了对围标等行为的预防及重视,对于已经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推动招市场更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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