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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经常遇到的10个问题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在招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让招投标人脑壳疼。今天,小编就列出在招标过程中常遇到的10个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评标结束后,一定要由采购单位确定后才可以定标吗?

不一定,采购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2、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的投标文件不得接收:(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应清楚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外封装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得接收。

3、招标人在开标前5天是否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出招标答疑?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都有权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要注意,其发出的澄清与修改涉及到投标内容的,必须保证法律规定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如果不够15日,则应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4、用投标专用章投标属虚假材料应标吗?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供应商使用投标专用章来投标,不违法,但是可以依据招标文件具体规定情形认定其投标无效。不过难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因为供应商只要不是伪造、变造,就难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

5、是否可以分别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不可以,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违反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规定,也不能保证投标人获得同样的信息,包括口头说明等。

6、什么情况下不受理投标人的投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招标项目疫情期间暂停该怎么办?

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介发布暂停招标公告,通知潜在投标人该项目已经暂停,并告知该项目重新启动时间等候通知,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注意关注相关信息。

8、什么情形,采购项目应按废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9、投标文件送达方式要注意什么?

投标文件可以是直接送达,即投标人派授权代表直接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文件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方式送达应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10、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前后不一致怎么办?

一般而言是可以发布澄清和修改的。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先看评分标准有没有备注,比如“文中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等,小心被坑;第二,如果排除了第一条,就给招标代理打电话,如果确实存在的话,会发澄清的;第三,如果你提醒过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发澄清,那你要小心,基本可以断定这个项目是有问题的,琢磨一下自己是不是去当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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